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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五)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督促C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D级企业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政府安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漳州支行分工负责,总工会、金融、证券部门配合)
  (十七)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监控设施、防有害气体、防尘、防水、防火、防爆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展与改革委、安监局、经贸委牵头,公安、建设、交通、国资委、铁路、水利、海事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建设局牵头,安监、发展与改革、经贸、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业、国资委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保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安监局牵头,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财政、广电等部门分工负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二十)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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