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三级医疗机构(含辖区外)原则上不低于40%。
住院补偿封顶线: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统一按20%补偿。
(二)门诊特殊病种的范围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分为甲、乙两类进行管理,甲类必须列入补偿范围,乙类为供各县(市、区)选择的病种。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机构原则上应由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
1、甲类门诊特殊病种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
(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
(4)精神分裂症;
(5)慢性心功能不全;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癫痫病;
(9)高血压(Ⅱ期以上);
(10)糖尿病;
(11)血友病;
(12)结核病(辅助治疗);
(13)苯丙酮尿症;
(14)支气管哮喘;
(15)儿童听力障碍;
2、乙类门诊特殊病种
(1)类风湿关节炎;
(2)不孕不育症;
(3)胃或十二指肠溃疡;
(4)慢性肾炎;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
(6)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7)强直性脊柱炎;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甲状腺功能亢进;
(10)脑卒中及后遗症;
(11)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12)重症肌无力。
(三)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办法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统一设置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由于不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存在明显差异,应根据不同病种分别设置封顶线,原则如下: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苯丙酮尿症、儿童听力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等病种的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2、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卒中及后遗症、重症肌无力的封顶线不低于5000元。
3、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不孕不育症、强直性脊柱炎的封顶线不低于2500元。
4、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的封顶线不低于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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