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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三级医疗机构(含辖区外)原则上不低于40%。
  住院补偿封顶线: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统一按20%补偿。
  (二)门诊特殊病种的范围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分为甲、乙两类进行管理,甲类必须列入补偿范围,乙类为供各县(市、区)选择的病种。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机构原则上应由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
  1、甲类门诊特殊病种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
  (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
  (4)精神分裂症;
  (5)慢性心功能不全;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癫痫病;
  (9)高血压(Ⅱ期以上);
  (10)糖尿病;
  (11)血友病;
  (12)结核病(辅助治疗);
  (13)苯丙酮尿症;
  (14)支气管哮喘;
  (15)儿童听力障碍;
  2、乙类门诊特殊病种
  (1)类风湿关节炎;
  (2)不孕不育症;
  (3)胃或十二指肠溃疡;
  (4)慢性肾炎;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
  (6)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7)强直性脊柱炎;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甲状腺功能亢进;
  (10)脑卒中及后遗症;
  (11)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12)重症肌无力。
  (三)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办法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统一设置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由于不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存在明显差异,应根据不同病种分别设置封顶线,原则如下: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苯丙酮尿症、儿童听力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等病种的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2、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卒中及后遗症、重症肌无力的封顶线不低于5000元。
  3、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不孕不育症、强直性脊柱炎的封顶线不低于2500元。
  4、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的封顶线不低于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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