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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指导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08〕75号)、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人社文〔2009〕83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65号)及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在校学生(含在我市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大专、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二、筹资标准
  从2011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元(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如下:
  1、个人缴费:参保个人缴纳30元。城镇居民的缴费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作相应提高。
  2、政府补助: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补助从成年人的每人每年92元和未成年人的每人每年42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三、待遇水平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住院补偿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含辖区外)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0元、400元和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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