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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蚀刻液处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蚀刻液处理问题的复函
(粤环函〔2010〕1185号)


梅州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安装蚀刻液循环再生装置有关问题的请示》(梅市环字〔2010〕1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蚀刻液是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如不进行合理处理处置,会造成环境污染。企业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防治其产生的环境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蚀刻液进行处理处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三、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88号)等文件的要求,对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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