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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评审表

序号

评  审  项  目

评审结果

备注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1.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1.2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3

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

   

1.4

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

   

B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

   

1.5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2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2.1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2.2

检测场所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2.3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

   

2.4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2.5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2.6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2.7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2.8

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2.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间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

   

2.10

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

   

2.11

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3

检测设备要求

 

 

 

3.1

通用要求

   

3.1.1

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3.1.2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

   

3.1.3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

   

3.2

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3.2.1

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

   

3.2.2

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

   

3.2.3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3.2.4

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

   

4

检测相关人员要求

 

 

 

4.1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4.3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4.4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负责人

   

4.5

技术负责人

   

4.6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

   

4.7

检测人员

   

4.8

质量监督员

   

4.9

仪器设备管理员

   

5

质量管理

 

 

 

5.1

组织和管理要求

   

5.1.1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5.1.2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5.1.3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5.2

质量体系要求

   

5.2.1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要素

   

5.2.2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

   

5.2.3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5.2.4

审核报告制度

   

5.2.5

比对和验证

   

5.3

人员管理

   

5.3.1

人员培训

   

5.3.2

人员考核

   

5.3.3

人员技术档案

   

5.4

设施和环境

   

5.4.1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

   

5.4.2

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

   

5.4.3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

   

5.4.4

具有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制度

   

5.4.5

检测设备有标识

   

5.4.6

建立了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

   

5.5

检测要求

   

5.5.1

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

   

5.5.2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制定了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5.5.3

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

   

5.5.4

建立了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5.5.5

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

   

5.5.6

有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

   

5.6

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

   

5.6.1

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保证

   

5.6.2

外部供应的记录要求

   

5.7

投诉及信息反馈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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