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201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确保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的有关规定,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粤环发〔2009〕15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根据《通知》要求,2010年度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环评机构自查
各环评机构(含注册地不在广东,但在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备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应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档案管理系统及环评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方面进行年度自查总结,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要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并附环评机构年度考核表(见附件)。环评机构年度自查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只需报送在广东省的环评业绩,格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25日前上报所属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含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下同)。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初步考核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评机构自查材料及年度业绩报告表,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本地区环评机构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并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意见(附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注册地在辖区内的环评机构自查材料和年度业绩报告表一并报送我厅。
年度考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地区环评机构情况;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含等次建议);对违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出处罚建议;本次年度考核未按时提交材料的环评机构名单;环评管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意见将作为我厅对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抽查和专家评审
在环评机构自查基础上,我厅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抽取环评机构年度内完成的环评报告书(表)及相关文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考核,专家考核结果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结果之一上报环境保护部,必要时,进行随机现场核查。
四、考核结果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