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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1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地震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市人大公告[2010]29号)(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进而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区县城乡建设、地震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和全面掌握《条例》的抗震设防要求、原则和程序,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执法水平;采取召开动员会、举办学习讲座和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学习培训,广泛宣传贯彻《条例》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义务,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明确抗震设防要求
  (一)市政府界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三)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将抗震设防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并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抗震设防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标准、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抗震设防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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