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技术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
③其他相关部门协办意见为不通过或未取得其书面批复的;
④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时,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审批。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概算要重点予以审查,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
(三)专家管理及咨询费用
1、承担技术审查咨询的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审查咨询工作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漏涉及工程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能够按要求按时参加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
2、对审查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审查资格。
3、专家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标准可参照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执行。其他非评审专家人员不得收受任何费用。
三、市、区管理权限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8〕20号)明确的市、区分工,实施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不得越权审批和擅自行政委托,越权审批无效。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和《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执行。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作为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根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以《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抗震办)统一实施。
四、加强审批后期管理
除规定不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以外,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否则,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及指标(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结构体系、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及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的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进行修改,并将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的调整或规划方案的明显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规划部门同意后,再办理初步设计调整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