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代表,设计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民用建筑工程须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各专业负责人等应当参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初步设计主要参与人员无故不到的,技术审查会应取消或延期进行。
技术审查意见分为通过、修改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a、通过:初步设计文件符合《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应为“通过”。
专家审查意见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
b、修改通过:初步设计文件基本符合《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个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设计不尽合理、存在缺陷的建设工程,应为“修改通过”。
设计单位应在3~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及通过技术审查的书面申请(含设计单位是否采纳专家审查意见等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原专家组专家对提交材料审查认可后,方可通过技术审查。
修改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文件所用时间不计入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时间。
c、初步设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技术审查意见应为“不通过”:
①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②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③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④设计严重不合理的;
⑤技术审查意见为修改通过,建设单位逾期未提交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及通过技术审查的书面申请,或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材料不认可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技术审查作为初步设计审批的必要环节和条件,对报建工程提出明确的技术审查意见,但同时应合理安排工作周期,不得借故延长审批时限。
3、审批
经行政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技术审查意见为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意见均为通过或已取得其书面批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通过审批的书面批复。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①行政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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