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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
(渝建发〔201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
  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我委审批方式,依托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本地初步设计审批运行机制,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分为受理、审查、审批。其中,审查分为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
  1、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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