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运营要求: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加入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贷款发放和回收必须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银行结算渠道。
(六)股权转让: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等等。
六、配套保障措施
(一)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制定并出台《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成立市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指挥部,以此整合区域行政、司法部门资源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好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性突发事件。重点按照《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规定,及时认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或其股东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认定和查处高利转贷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二)创建运行监测基础工作平台
1、建立健全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资料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为实施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创造基础条件。
2、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及时掌握监测所需的第一手材料。
3、设立并公布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举报电话,制订并规范举报处置规则与程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四级连锁”监管处置机制。以《福建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对首次发现违规操作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监管部门对其发送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按违规的性质轻重酌情给予适当扣罚监管记分;对第二次发现违规操作或接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纠正完成整改,加重扣罚监管记分;对数次发现违规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累计扣罚监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给予在业界等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处罚,并加重扣罚监管记分;对屡次发现违规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累计扣罚监管记分达到最高值,或虽未达到监管扣罚最高值但已造成较大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小额贷公司,由监管部门提请省经贸委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许可。涉嫌违法的提请有关执法单位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