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背景情况。
参股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会计年度盈利;
5、入股出资额应不高于企业净资产的50%;
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参股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企业背景(须由工商部门提供的入股企业情况表);
2、有与入股出资额相对等的资金实力,需提供银行信用证明和本人对资金来源与性质的说明;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制度建设情况。健全的制度设计体系是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良性运作的必备条件,在审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时,必须给予特别关注。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在制度设计方面至少应包括:公司决策层经营层岗位职责分工、贷款分类管理办法、公司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实施办法、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贷款、保证、质押合同文本等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重点审查试点公司对行业运作规则和经营前景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公司现有的基础资源情况和主要运作模式设计是否有利于有效规避风险和公司业务的快速启动与拓展;公司对未来一个时期的经营战略与定位思路是否清晰、做到胸有成竹等等。必要时可通过约谈公司拟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进一步了解,以帮助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五、试点过程监管要旨
(一)资金来源:严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督促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大厅和本辖区内人员往来密集处贴示或制挂十个以上风险提示牌,写明: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等警示标语,并注明政府指定的举报电话。
(二)放贷原则: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
(三)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四)财务核算: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按照《
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按规定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