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