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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签时,一般先送政策法规处会签,再送办公室审核,之后按程序报厅领导审签。
  第七条 自2011年2月1日起,厅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字号为“鄂人社规〔××××〕××号”。
  第八条 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
  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分别标注公开类别:“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
  第十条 正式印制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处室(单位)在分发主送、抄报、抄送单位的同时,应分发厅领导、厅内各处室(单位)。
  涉密文件按有关要求在限定范围内发放。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付印形成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4份和电子文档交政策法规处。
  策法规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备、向湖北政报社报送。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发布,并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清理。
  2011年2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之前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部署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部门利益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
  继续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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