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人社办发[2011]17号)
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
现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发布、报备、清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办发〔2010〕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有效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厅内相关处室(单位)拟制,以厅名义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厅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安排、请示报告、计划指标、表彰奖励、会议通知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政策法规处或经政策法规处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阶段,牵头起草的处室(单位)应主动征求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基本一致意见,然后提请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