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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主体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县级政府要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债务监测体系,跟踪掌握债务变动情况,对债务风险进行预警监测,及时防范和化解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在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债务纪律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偿还,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是要抓好乡村和学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把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作为考核干部任期目标与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二是监察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继续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行为的乡村和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强行要求学校超其承受能力进行建设而发生新债的,对要求学校出钱出物参与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强令学校完成摊派报刊任务等造成新债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债务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实行各市政府领导下的县级政府负责制,市政府承担本辖区控制和化解债务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指导县级政府开展具体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级组织县、乡、村和学校制定债务清欠计划,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和化解旧债方案,积极探索制止发生新债和化解旧债的有效途径;县级政府是制止发生新债和化解旧债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的实施办法并对乡村和学校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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