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精神,为确保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巩固化债成果,防范债务风险,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作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人为出原则,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通 盘考虑,对不切合实际的建设和规划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得留有资金缺口,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借债上项目,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为学校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要严格审核学校各项预算支出,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要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
  二、规范政府和部门行为,减轻基层政府和农民负担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一是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切实保证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二是要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各地和有关部门的行为,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不得强制命令或变相强制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学校兴办存在投资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得要求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四是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三、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防范债务风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