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属于政府划拨的,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关各项税费。
(二)建设用地属于林场购置的,向林场交纳购置土地的有关费用。
(三)向林场交纳公共设施建设投资相关费用的分摊份额(具体由林场确定)。
上述规定应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数据材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局联合印发的《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建保〔2010〕13号)的要求,定时填报相应的表格。
第四十一条 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工程进行抽查或专项稽查;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发展改革、林业、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再由省有关部门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同步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四十四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要认真落实好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对适用本《办法》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第四十六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及本《办法》向所在地政府争取更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