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危旧房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搬迁居民。对确实无力建房的特困户,可以通过廉租房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危旧房改造工程完成后,基础设施功能基本齐全并可以正常使用。
第六章 房屋产权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凡能确权的住房由属地房管部门核发房屋产权证,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核发房屋产权证的,由林场与职工签订使用协议,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按林场与职工出资比例不同,使用土地性质不同可作如下处理:
(一)林场在城镇以原闲置土地或购买建设用地实行异地新建,并负责“三通一平”等公共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全额由职工投资和政府补贴完成的,房屋产权属于职工,由房管部门核发房屋产权证。
(二)在林场内部规划土地建设,林场负责“三通一平”等公共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全额由职工投资和政府补贴完成的,房屋产权属于职工,可以申请房管部门核发房屋产权证,不能核发房屋产权证的,由林场和职工签订长期使用协议。
(三)在林场内部规划土地建设的,林场负责“三通一平”等公共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由政府补贴、林场和职工按比例投资完成的,由林场和职工签订使用协议。待条件成熟时,林场和职工协商,职工补交一定款额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
(四)危旧房改造对象是特困户的,房屋建设全额由林场投资和政府补贴完成,房屋产权属于林场,林场以廉租房的形式租赁给职工居住,并签订使用协议。
(五)在林场现有房屋(产权属于林场)实行翻修加固增加使用功能,危旧房改造投资全额由职工和政府补贴完成的,由林场与职工签订长期使用协议;危旧房改造由林场投资和政府补贴完成的,林场以廉租房的形式租赁给职工居住,并签订使用协议。
第三十九条 严格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后的住房转让管理。凡属于危旧房改造建设的住房不得出租或转让。已经确权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房,居住满5年,向政府或林场交纳完成下列费用的可以出租或转让,林场有权优先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