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危旧房改造中,因布局调整撤销的林场原场址范围内的危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平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用于植树造林,不得改变林地性质。
第二十九条 参与危旧房改造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对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批复文件编制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内容组织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要公开向社会招投标,大宗物资应当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危旧房改造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项目各环节的资料均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改造方案中的危旧房居民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危旧房住房档案。
危旧房住房档案包括:职工姓名、家庭人口、住房情况、房屋结构、改造方式,附改造前和改造后的房屋照片。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危旧房改造工程档案,长期保存建设过程产生的文件、合同、票据、公示文件、房屋改造合同书、资金筹集协议书、建筑工程合同书、材料订购合同书、工程图纸、电子文档等。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危旧房改造前做好群众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危旧房居民意愿,与危旧房居民签订包括改造方式、资金(含政府补助、林场自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危旧房改造安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对改造计划、享受改造政策的人员及相应的住房分配方案、工程财务决算等须向职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