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所需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等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安排,不得占用危旧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改造资金。其中省直属国有林场由省财政厅负责拨付和管理,市、县属国有林场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和管理。此项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报账制。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符合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应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以危旧房改造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