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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责。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设计,自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危旧房改造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危旧房改造项目工作专门办事机构,安排专人专职负责危旧房改造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省林业局依据国家林业局对本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分解确认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按照下达的危旧房改造任务编写《广东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申报书》,按隶属报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会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市林业局以市为单位编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后报省林业局,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业、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年度计划和建设方案,将中央计划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各级相关部门督促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落实自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地方补助资金、国有林场自筹资金和职工个人出资。

  第二十四条 危旧房改造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各项目单位要设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专账,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严禁将危旧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省相关部门将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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