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当与国有林场改革生产力布局调整相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推进生产区与生活区逐步分离,统筹解决国有林场社会化负担问题。有条件的林场在工程实施中,首先解决山上林场职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特困群体的住房困难。
第九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监督。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困难职工住房问题,坚持依法改造,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广东省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按住房建设有关程序依法在林场所在地报建及办理手续。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危旧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协调落实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督促各实施单位进行危旧房入户调查、签订合同、房屋拆迁、住宅建设(施工、物资采购)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林业、发展改革部门将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纳入危旧房改造的项目,市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受理,加快审批进度,保证计划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准文件,确定改造项目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落实具体地块,并依法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