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林〔2010〕150号)
有关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有关省属国有林场:
为加强我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管理等行为,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依据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林业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东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列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在广东省林业局备案的广东省内包括省、市和县属的国有林场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居住的危旧房,主要包括:
1、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
2、符合《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
3、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
4、居住使用功能不符合要求需要改造的房屋。
第四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方式包括原址重建、异地新建、翻修加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