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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建立健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一)试点地区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确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助方式。已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办发[2010]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未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试点地区要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本地区补偿机制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二)认真落实《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 [201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10]980号)精神,完善补偿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加快预算执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试点地区市级财政要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试点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给予专项补助;县(市、区)级财政要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补偿专项资金,落实补偿资金筹资主体责任。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核定全省统一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障人员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报销,不增加患者的医疗负担。上述标准自2011年3月开始执行。
  三、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进度
  沈阳、大连、鞍山、盘锦4个第一批试点地区要在2011年第一季度落实核编定岗、竞争上岗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其他试点地区要在第三季度完成综合改革各项工作任务,从第四季度开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度收支结算。
  四、加强绩效考核推进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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