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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林规发[2010]266号)


有关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有关省属国有林场:

  现将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林规发〔2010〕2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列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尽快成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强势推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交流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深入调研掌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情况,切实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存在的资金筹集、土地指标、优惠政策等问题和困难。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快办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和竣工投入使用。

  二、加强项目管理。各市要按照国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下称“管理办法”)和我省《广东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加强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林业局共同下达的计划和省林业局批复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能擅自调整计划和变更项目建设方案。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务必于2011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发展改革、林业和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林业和建设部门按规定审核上报。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方案调整报省林业局会有关部门审批,投资计划调整报省发展改革委会有关部门审批。

  三、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完成后,具备规定的建设工程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林业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省相关部门将对各地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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