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林明电〔2010〕28号)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

  目前,我省木材运输管理新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陆续开通了符合规定的办证端口,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就木材运输证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木材运输证必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加盖起运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二、旧版省内运输证延用至2011年3月31日止。但出省木材放行必须自2011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木材运输证。请各地抓紧上网注册使用,并迅速通知所辖木材检查站。

  三、规范设定木材运输办证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除在本部门的办证大厅或同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木材运输办证点外,可在如下地点设立省内木材运输办证点:

  (一)农垦系统的木材运输证办理业务,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垦局机关本部设立1个木材运输证办证点,负责本系统内木材运输证的办证业务,并加盖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其他部门(如交通、铁路等)有木材运输业务需要的,一律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证大厅或同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市、县国有林场的木材运输证办证业务,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辖林场设立1个省内木材运输证办证点,只限办理本场木材运输业务,并加盖所在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三)个别偏远乡镇的木材运输证办理业务。原则上,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距离县城10公里以外的乡镇设立省内木材运输办证点,并加盖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重新审核和填报需要办理省内运输证业务有关资料(详见《广东省木材运输证办证点及人员信息一览表》),并将其电子版及打印件于2011年1月5日前报我局林政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马立宇;020-81813680;475195795@qq.com)。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