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
(鄂人社办发〔201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精神,现就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托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和金保工程部省市三级业务专网,在原有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信息监测工作基础上,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中央、省、市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的全面监测,为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核验《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和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分阶段目标
2011年上半年,以需要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为主要对象,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跨地区核验。
2011年下半年,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正式运行,逐步实现覆盖全部《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的就业信息监测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跨地区核验。
2012年起,全国开展就业信息监测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标准
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信息、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等。制定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标准,内容参见《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附件1,以下简称《库(表)结构》)。
(二)开展就业监测基础数据整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相关信息、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质量。
(三)建立三级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
1.地市级。各地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本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生产系统,该系统的数据库简称生产库)为基础,按照《库(表)结构》要求,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交换区建立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交换库),并定期将生产库内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转入交换库,并上传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
2.省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将各地上传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在省级交换区进行合并,形成覆盖全省的基础数据库,并定期上传到部数据中心。
3.部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定期将各省级数据中心上传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在交换区进行合并、比对和整理,形成覆盖全国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通过全国就业信息发布系统,为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核验相关信息提供支持。
(四)组织上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
1.2011年2月5日至2011年7月5日,全部地级城市和省本级以需要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结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进程,上报就业信息监测数据。各地级城市(含省本级)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转换至交换库,并上报至省级数据中心。省级数据中心于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全省交换库监测数据的更新,并上报至部数据中心。从本阶段开始,各级交换库的当期监测数据在下期数据进入交换库前应予以保留,并不得修改更新。具体上传办法请参照部网站有关栏目(网址为:http://w1.mohrss.gov.cn/jyjc/jyjc.html)。
2.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1月5日,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在部、省、市三级进行安装部署。各地逐步扩大就业信息监测人员对象范围,到本期结束前逐步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的全覆盖。期间,全部地级城市(含省本级)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转换至交换库,并上报至省级数据中心。
3.2012年1月20日起,各地全面开展就业信息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上报日期调整为每月的5日、20日,分别报送上月底和本月15日的监测数据,以确保全国跨地区享受政策人员能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开展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际应用
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开发,包括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就业信息接口程序和就业监测信息发布系统。其中的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就业信息接口程序将由部负责在省级数据中心安装部署,地市级的安装部署由省厅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1.就业信息接口程序以各地建设的生产系统为数据源,提供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抽取功能。
2.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各级监测数据的上报功能,并提供数据统计、检查校核、综合查询等功能。
3.就业监测信息发布系统部署在部级数据中心,以覆盖全国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为基础,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就业政策主管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具体信息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真伪查验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制定方案
做好就业信息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按照统一要求,将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列入常规工作任务,明确各阶段监测数据覆盖的人员范围,制定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以确保上报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为目标,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就业信息监测工作。
(二)夯实基础,保证质量
各地要提前准备好监测系统应用软件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重点做好生产系统数据整理工作,剔除无效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性。要建立数据校验审核机制,确保数据转换上报的准确性。对于监测数据中的行政区划代码部分,各地要遵循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2007),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各地新情况要求的,参见《就业监测数据行政区划代码及扩充规则》(附件2)的内容确定并经省报部里确认后统一启用。
(三)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信息监测工作,重点做好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转换、检查工作。各地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共同做好数据上报工作。各地在2011年底前,要继续按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监测制度要求按期上报相关数据,2012年起不再上报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监测数据。
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1年 2月11日前,上报《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负责单位及负责人登记表》(附件3)、《就业信息监测发布系统负责校验单位名册回执》(附件4)和《就业信息监测发布系统负责校验单位名册》(附件5),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单位名册名单下发登录密码。各地负责核验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等,可通过使用专门的登录和登录密码进入网站(jyjc.mohrss.gov.cn)检验信息。
联 系 人:王 艳
联系方式:027-87304796 87360529(传真)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1:
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
一、主要名词解释
指标编码:指数据指标在数据库(表)中的字段名,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有关规定编制。
2.指标类型:指数据指标在数据库(表)中计算机处理类型。类型用字母表示,其中:N为数值型,C为可变字符型。
3.指标长度:指数据指标在数据库(表)中的长度。数值型指标的长度以“m,n”或“m”的形式定义,其中n表示小数位数,m减n为整数部分位数。
4.代码标识:“Y”表示该指标的取值为一组代码,要与代码表一起使用。
二、库(表)名称和代码
1.持证人员基本情况表(DY01)
包括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就业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信息。持证人员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包括尚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但已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管理与服务的劳动者。(共计47个指标)
2.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表(DY02)
包括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信息。(共计9个指标)
3.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情况表(DY03)
包括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信息。(共计11个指标)
三、库(表)结构和指标
(一)持证人员基本情况表 DY01
每月上报信息范围:当期信息
本表中,行政区划代码、数据期别、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编号、姓名五项指标不得为空。其中,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编号不能重复。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类型
| 指标长度
| 代码标识
| 指标释义
|
(一)个人基本信息
|
1-1
| 行政区划代码
| AAB301
| C
| 6
| Y
| 指上报数据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具体代码分类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并按统一规则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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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数据期别
| AAE043
| C
| 8
|
| 指上报数据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
|
1-3
| 姓名
| AAC003
| C
| 50
|
| 指劳动者的姓名,以劳动者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内容为准。
|
1-4
|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 AAC002
| C
| 18
|
| 指劳动者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身份号码,即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号码。
|
1-5
| 个人编号
| AAC001
| C
| 20
|
| 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信息系统中为劳动者编制的本地唯一识别号码。
|
1-6
| 出生日期
| AAC006
| C
| 8
|
| 指劳动者出生时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以劳动者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内容为准。
|
1-7
| 性别
| AAC004
| C
| 1
| Y
| 指劳动者的性别。具体代码分类采用GB/T 2261.1-200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
1-8
| 民族
| AAC005
| C
| 2
| Y
| 指劳动者的民族。具体代码分类采用GB/T 3304-1991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并增加其他人员分类(代码为“99”)。
|
1-9
| 学历
| AAC011
| C
| 2
| Y
| 指劳动者的最高学历,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的内容为准。具体代码分类参照GB/T 4658— 2006《学历代码》。
|
1-10
| 毕业学校
| AAC180
| C
| 150
|
| 指劳动者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的内容为准。
|
1-11
| 毕业日期
| AAC181
| C
| 8
|
| 指劳动者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的内容为准。
|
1-12
| 所学专业
| AAC183
| C
| 6
| Y
| 指劳动者学历证书上记载的专业名称,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的内容为准。具体代码分类参照GB/T 16835-1997《高等学校本科、专科专业名称代码》,代码长度不足6位的,在代码值之后加“0”补足。
|
1-13
|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工人技术等级)
| AAC015
| C
| 1
| Y
| 指劳动者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容为准。具体代码分类采用GB/T 14946-2002 《全国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分类与代码》。
|
1-14
| 取得职业资格日期
| AAC184
| C
| 8
|
| 指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容为准。
|
1-15
| 职业(工种)资格名称
| ACA111
| C
| 7
| Y
| 指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等级的职业(工种)名称,具体代码分类采用LB501-2002《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容为准。
|
1-16
| 专业技术职务
| AAC014
| C
| 3
| Y
| 指劳动者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以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具体代码分类采用GB/T 8561-2001《专业技术职务代码》。
|
1-17
| 取得专技资格日期
| AAC185
| C
| 8
|
| 指劳动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以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
|
1-18
| 户口性质(户籍地类别)
| AAC009
| C
| 2
| Y
| 指劳动者的户口性质,以户口薄的内容为准。具体代码分类划分为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三大类,仅填写一项。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
1-19
| 户口所在地址
| AAC010
| C
| 150
|
| 指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以户口簿的内容为准。
|
1-20
| 户口登记日期
| AAC186
| C
| 8
|
| 指劳动者户口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以户口簿的内容为准。
|
1-21
|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 AAB299
| C
| 6
| Y
| 指劳动者户口登记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具体代码分类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以户口簿的内容为准。
|
1-22
| 常住地址
| AAC046
| C
| 150
|
| 指劳动者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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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
|
1-23
|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 ADC001
| C
| 16
|
| 指劳动者持有并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劳动者持有多个《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证件编号应采用发证日期最晚并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的内容。《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规则参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中“附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的有关要求。
|
1-24
| 发证机构
| AAF011
| C
| 150
|
| 指向劳动者具体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使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劳动者持有多个《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发证机构应采用发证日期最晚并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的内容。
|
1-25
| 发证日期
| AAC187
| C
| 8
|
| 指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劳动者持有多个《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发证日期应采用发证日期最晚并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的内容。
|
1-26
| 证件注销原因
| ADC070
| C
| 2
| Y
| 指劳动者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的原因。劳动者持有多个《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证件注销原因应采用发证日期最晚并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的内容。
|
1-27
| 证件注销日期
| ADC071
| C
| 8
|
| 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劳动者持有多个《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证件注销日期应采用发证日期最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的内容。
|
(三)就业登记信息
|
1-28
| 就业登记类型
| ADC100
| C
| 2
| Y
| 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以劳动者当前最新的就业登记情况为准。
|
1-29
| 实现/终止就业登记日期
| ADC110
| C
| 8
|
| 指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本次实现就业或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
1-30
| 就业形式
| ADC111
| C
| 3
| Y
| 指劳动者本次实现就业的形式。劳动者终止就业时,本指标项为空。
|
1-31
| 就业登记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 ADF110
| C
| 6
| Y
| 指经办本次就业登记的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具体代码分类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
(四)失业登记信息
|
1-32
| 失业登记类型
| ADC200
| C
| 2
| Y
| 指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以劳动者当前最新的失业登记情况为准。
|
1-33
| 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日期
| ADC210
| C
| 8
|
| 指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本次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
|
1-34
| 失业登记原因
| AJC093
| C
| 2
| Y
| 指造成登记失业人员本次失业的原因。劳动者注销失业登记时,本指标项为空。
|
1-35
| 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 AJC00A
| C
| 2
| Y
| 指本次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劳动者失业登记时,本指标项为空。
|
1-36
| 失业登记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 ADF210
| C
| 6
| Y
| 指经办本次失业登记的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具体代码分类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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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信息
|
1-37
|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状态
| AAE170
| C
| 2
| Y
| 指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际情况。
|
1-38
| 累计缴费月数
| AJC120
| N
| 3
|
| 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所有视同缴费月数和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
1-39
| 上次失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月数
| AJC055
| N
| 3
|
| 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次失业应该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月数。
|
1-40
| 本次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 AJC097
| N
| 3
|
| 指按规定核定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
|
1-41
| 本次应领取失业保险金额
| AJC096
| N
| 8,2
|
| 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核定期限内全部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的总和。
|
1-42
| 本月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额
| AJC167
| N
| 8,2
|
| 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本月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
|
1-43
| 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 AJC098
| N
| 3
|
| 指截至报告期末,本次失业期间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月数。
|
1-44
| 领取医疗补助金金额
| AJC152
| N
| 8,2
|
| 指当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医疗补助金。
|
1-45
| 生育补助金
| AJC158
| N
| 8,2
|
| 指按照地方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的生育补助金。
|
1-46
| 领取丧葬、抚恤补助金额
| AJC00E
| N
| 8,2
|
| 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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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职业培训补贴
| AJC163
| N
| 8,2
|
| 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用于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补贴资金。应填报个人实际领取或报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