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建设。各县(区)要选择深水井、水产养殖场、畜禽大户、花木基地等场所作为固定的宏观测报点,配置地震宏观测报员,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动植物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并做好观测记录。地震宏观测报员要做到常年跟踪并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宏观异常情况。加强地震震情灾情速报网建设。各县(区)要在每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设立地震震情灾情速报网点,配置地震灾情速报员,由防震减灾助理员兼任,完善地震震情灾情速报通讯网络,保障通信网络畅通,保证震情灾情的快速传递,提高地震灾情的获取效率。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网建设。以乡(镇)、办事处文化站、广播站为依托,设立乡(镇)、办事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网点,配置防震减灾宣传员,由防震减灾助理员兼任或中小学教师等担任,构筑全市地震科普宣传网,接受地震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地震灾害工程性防御体系建设
(一)积极推进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十二五”时期,完成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工程实施任务,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在城市规划修编中要体现地震灾害防御内容;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的工作成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予以合理避让,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抓紧组织搬迁,确保消除地震致灾隐患。
(二)着力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根据普查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三)严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制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依法将抗震设防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加强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新建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超限高层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严格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行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水库、电力、通信、输油气管线、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满足国家规程、规范标准。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强化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