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