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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201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1993年8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7号公布实施 根据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拆船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并监督检查本辖区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天津港务监督主管海河二道闸至新港船闸之间的内河水域和天津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天津港航监督主管海河二道闸以上水域和其他内河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和有关水资源保护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职责,协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门监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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