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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8.坚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上位法的颁布、修订动态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及时对我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坚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10.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能作为执行依据。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日期和生效,间隔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制定机关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四、建立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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