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我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湘牧渔发[2011]47号)
各市州畜牧水产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及其增殖放流工作,严防水生动物疫病跨水域传播,维护水域生态安全,根据《
动物防疫法》、农业部《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检验检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增殖放流水生生物检验检疫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坚持“先检疫、后放流”的工作原则,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水生生物不得用于增殖放流。
三、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生产单位,应具备水产苗种生生产资格,并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应符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增殖放流计划,在放流前所有拟放流水生生物申请进行检疫,同时提交一个生产周期内的防疫(用药)记录。
四、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主管机构收到拟放流水生生物生产单位的检疫申请后,应组织具有检疫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检疫人员进行现场检疫;逐级上报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对检疫结果合格的及时发放由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结果不合格的,应对被检出有病害的水生生物提出无害化处理意见,并责令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和监督整改落实。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检验检疫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切实保证增殖放流水生生物检验检疫的落实。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不断提升检验检疫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