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连政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二类)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四县(三类)由原67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四县由原5.4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