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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三部地方性法规:

  一、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1994年7月12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于1994年1O月14日公布施行;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经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

  二、唐山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于1995年12月8日公布施行;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经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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