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工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措施,把工资集体协商与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优评先联系起来,与税收、资金信贷、能源利用、规划用地以及企业资质审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日常管理联系起来,与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联系起来,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今后凡没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参加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五一”双奖、劳动模范、文明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明确审查备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劳动标准条款缺漏项或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工资协议,明确指出问题,责令限期补充修改完善。劳动监察部门要把工资协议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年检内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协议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工资协议产生的纠纷,人社部门要及时组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处理,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并监督企业实施。
工会组织要加大参与、服务和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各地工会组织要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宏观参与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让职工享受改革发展与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也要引导职工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正确对待企业发展、个人利益及不同行业、地域的不平衡性。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搞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为基层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指派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服务,或接受基层工会的委托,帮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工会要了解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提出工资协商的要求,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并组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不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或对职工协商代表打击报复的,企业工会应及时提请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同时向上级工会通报情况和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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