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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工会组织等要组织、选聘得力人员,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或应邀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协商顾问,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要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法律意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的业务素质、维权意识和谈判水平,增强职工方协商谈判的力量。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要善于发现、总结和树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典型,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进展情况季报制度,每季度上报工资集体合同数(包括新签订的和仍有法律效力的)、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数,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数、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数,区域工资集体合同数、区域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区域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数。各市州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由专人负责填报工作,在每季度后10日内分别向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报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表,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抓紧确定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和落实工作责任,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全省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全面建立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工会组织和职工就薪酬水平、增资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福利待遇等进行平等协商,保障职工享受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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