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职工为本,注重社会公平,积极探索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合理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其他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型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着力构建和完善3项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二是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相适应;三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是:推动全省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2012年底达到80%,201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地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标准、增长办法、奖励津贴等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筹措来源、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主管部门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又要使之与一线职工收入相协调,切实调动全体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二)推行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从我省实际来看,工资集体协商的薄弱环节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一个阶段,各地要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园区重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从行业、地区的实际出发,重点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力求重点突出、条款具体、标准量化、切实可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主要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园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企业方代表一般由相应一级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工商联和商会为代表。各地要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督促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对应的工会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