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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职工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分别发放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查处。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政府卫生投入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市州财政要强化责任,采取措施,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规范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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