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首次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对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平均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县市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将其平均工资水平高出的部分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合理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今后按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办法逐步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增量。
(四)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调整。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发放办法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绩效工资分配严禁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