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07号 2010年11月2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等4部门提出的《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建立符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