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编制全市小城镇发展规划,形成规模科学合理、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布局有序的小城镇体系。(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
4、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林权管理制度。积极培育林权市场,依法规范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损害林农承包经营权益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完善采伐管理制度,规范采伐指标分配,全面推行份额分解、分类排序、阳光操作、强化监督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办法,实行采伐指标公示制度。规范林木交易,强化市场监管。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引导林业经营者通过股份合作等方式组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全森林资源流转中介服务体系,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法律服务、政策咨询、变更登记等综合服务。(市林业局牵头负责)
5、深化海域使用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完善海域使用权制度。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政策,逐步规范养殖用海承包和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探索建立海域收储、评估、测量等服务机构,培育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市海洋渔业局负责)
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市水利局负责)
(二)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6、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企业国有资产配置结构。支持国有企业依托主业优势,组织或参与跨国、跨区域、跨所有制并购重组活动,延伸产业链,形成产业集中。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推进国有资源资本化、国有资产证券化,提高国有上市公司及其他国有融资平台的市场融资能力。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市国资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7、扩大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破除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弹簧门”。完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经营权转让办法,规范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依法、有序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投资领域。(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局牵头负责)
积极发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及中小企业产品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化升级。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