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根据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的意见》(粤教继函〔2009〕4号)的有关精神,决定于2011年上半年开展幼儿园园长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目的
通过评估认定一批具备培训条件和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幼儿园园长培训任务,改变目前园长培训管理职责不清,培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培训机构建设。
二、评估认定条件
根据广东省幼儿园园长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广东省幼儿园园长培训基地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附件1),对申请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打分,根据评分和培训工作需要,由我厅确定一批省级和市县级园长培训基地。
三、申请认定范围
承担幼儿园园长培训的教师进修学校、幼儿师范学校及参与园长培训的有关高等学校(须设有学前教育专业并开展过相关培训)。
四、评估程序和时间安排
评估认定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由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评估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和申报工作(高校直接向我厅申报);第二步由我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和认定。这项工作从发文之日开展至今年6月底结束。
五、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须提交《广东省幼儿园园长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近三年开展幼师和园长培训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培训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需经过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于今年4月25日前报送我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联系人:李银德,联系电话:020-37626770。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