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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培养和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指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强、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做好传、帮、带工作。要严格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刻苦钻研,锐意进取,尽快成长为优秀教师。
  四、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的,应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超过时限的须支付滞纳金。免费教育费用为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工作,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并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退还的费用通过省教育厅上缴省财政。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缴纳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未经省教育厅同意,离开教育岗位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缴纳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未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并按上述相应违约情况处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因报考脱产研究生而无法履行服务协议的,按上述相应违约情况处理。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参加由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考活动,且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仍未到我省中小学工作的,视为未能履行协议,并按上述相应违约情况处理。
  五、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履约情况督查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为更好地发挥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示范性作用,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实施意见。各地在开展教师招聘工作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省教育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对各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督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督查结果,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履约管理不严的市、县(市、区)和学校予以通报。省教育厅将择时公布有关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情况。
  本办法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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