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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教师〔20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编办、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及《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任教,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分工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任教的有关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接收和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按此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方案,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二、认真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和编制
  每年4月份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为单位及时将中小学教师岗位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并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向各地级以上市编办申请下达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全部就业。各地级以上市编办根据教师自然减员情况逐年核销周转编制,周转编制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省编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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