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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制证时使用规范化语言表达,如经营范围为二类、三类,则需标明二类、三类,不可只标明三类。原标示三类的,换证时应更换为二类、三类。

  (七)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市局应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局公众网上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公布,以便公众查询。

  (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三类)注销,由市局初审,填写审批意见后,报省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由市局按照办事程序依法办理注销,并在公众网上公布,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关于现场检查方面

  (一)检查人员至少2人,现场检查应遵守工作纪律,并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反馈意见》(附件1),并归入许可档案。

  (二)现场检查时,在填写《核发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粤食药监械〔2008〕193号)基础上,增加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2),并存入许可档案。

  (三)对拟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市局应按照《关于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场地问题请示的批复》(粤食药监械〔2009〕45号)的要求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

  (四)检查人员要认真核对企业申请材料,对企业人员身份及任职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三、关于日常监管方面

  (一)市局应做好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仓库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发给培训记录,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应建立培训档案,企业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需提供近一年内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仓库管理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记录,无培训记录的应补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换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应在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6个月内完成“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网上填报系统”数据的输入工作,12月内没有输入经营信息的,市局应将其录入不良记录。

  (三)市局应在2009年12月前建立高风险医疗器械(类别目录见附件3)经营企业数据库,按照要求录入“医疗器械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以满足日常监管需要。

  (四)规范医疗器械门店的经营行为,需在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品种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含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以供查阅,并张贴忠告语,“如: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后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等,如在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无完成的,录入企业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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