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房;
(三)2008年7月1日起,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无房。
第六条 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再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申购条件的认定
(一)市区城镇常住户口起始时间以申请人户籍登记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申请购房之日。市区学生在外地就读毕业后1年内返回市区就业且户籍迁回市区的,在外就读期间可以计算连续户籍年限;外地学生在市区大专以上院校就读、毕业后在市区就业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校就读期间可以计算户籍年限。申请人为现役军人(含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计算户籍年限。
(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非住宅房屋的,不属于住房困难户。
(三)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员中具有漳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市区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军人、在籍学生或在市区工作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可计入家庭人口。
(四)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同时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主管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第八条 购房对象的评分
(一)确定购房对象采取评分方式,按照申请人得分值高低确定入围购房人名单。
(二)评分标准。
1、基本分为60分。凡符合申购条件的得60分。
2、增加分按以下条件评分:
①无房户的加15分;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的,每少1㎡加1分;
②长期户籍加分: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0.5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