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
(漳政办〔2010〕9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日
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
第一条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
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29号)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8〕65号)的精神,制定本申购销售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可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下称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是指市区规划区内的芗城、龙文区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户口。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三)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3、无房;
(二)2008年7月1日起,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