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村(居)委会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公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志愿(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
2.1.5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村(居)民委会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2.1.6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年组织考评、兑现奖惩。
村(居)委会与村(居)民签订《防火公约》,与辖区物业管理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1.7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设有专(兼)用消防工作室(消防服务中心),配备消防档案柜与必要的办公用具,制作消防设施分布图、消防组织网络图,存放消防基本情况档案、火灾情况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消防会议记录档案、《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消防巡查档案、消防设施器材档案等资料。
2.2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2.1 乡(镇)政府要制定消防规划,完成总体规划并已依法批准的城镇,消防规划审批率达100%,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
2.2.2 村民委员会要编制简易消防规划。结合乡村道路建设,逐步打通消防通道;结合村民住宅建设,逐步落实建筑防火间距;结合饮水工程、水利灌溉工程建设,逐步落实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2.3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镇、街道、村居,应在供水干线上建设消火栓。自来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口。消火栓的设置应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2.4 社区、建制村要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或消防器材箱,确定维护、看管责任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户以下不少于2个,2000至4000户的不少于3个,超过4000户的不少于4个,并布局合理。
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要配置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器材,有条件的可配备消防战斗服、消防头盔。
2.2.5 街道、社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有记录。
2.3 消防群防群治基础建设
2.3.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村(居)委会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节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
2.3.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文明村镇、社区和文明户等评内容。宣传情况有记录。
社区、建制村要至少设置1个固定消防宣传专栏、橱窗,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并在主要街道、道路旁和居民楼出入要道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也可以利用乡村夜校、阅览室、文化站、宣传板报和乡村广播等宣传阵地,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冬春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当地民俗活动期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2.3.3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会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3.4 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2.4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