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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消防工作文件、通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灭火器材使用及自救逃生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观看消防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熟悉场所和岗位存在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8)其它安全活动。
  3.4.5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设置
  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置下列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1)消防安全布局标志;
  (2)消防设施及其使用方法标志、标识;
  (3)危险场所警示标志、标识;
  (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其他消防宣传标志、标识。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夜间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志、标识。

4 考评验收

  4.1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评定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级。具体评定方法,由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4.2 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对照评定方法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确认。
  4.3 申请“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场所及其所在建筑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依法取得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并按标准进行自评;
  (3)无重大火灾隐患;
  (4)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以上(含,下同)火灾事故的。
  4.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的自评报告后,应按照评定方法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应报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考评验收。
  4.5 对评定不达标的单位应依法责令改正;评定为达标和基本达标的单位必须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备案,由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组织随机抽查。
  4.6 评定为达标、基本达标的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5 附则


  本标准涉及各类表格、标志标识可参阅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相关资料。

  附件2:
福建省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标准(试行)

1 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乡(镇)、街道及社区、建制村。

2 建设要求

  2.1 基层消防组织机构建设
  2.1.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工商所、社区(建制村)等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辖区公安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
  2.1.2 村(居)委会成立村(居)委会主任负总责、其他村(居)委会成员和驻村(社区)警务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消防安全委员会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1.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和消防安全联防联治等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专(兼)职消防队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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